一
在谈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经历的曲折和走过的弯路时,人们说的最多的是那场所谓大革命,毫无疑问这场浩劫给中国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但是对中国社会危害时间最长、伤害最大的还是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的出现不是偶然的。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对于个体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走集体化道路。正如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所指出:“那末我们对待小农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无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的),像我们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足够的手段,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当明了的好处。”1
毫无疑问,和所有的社会主义者一样,中国共产党对问题持同样的认识。早在193年老人家就曾指出:经过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剥削关系,这“是第一个革命。但是,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2
民主革命时期,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就在个体农民中倡导互助合作,建国后更是大力推进此项运动。从1951年9月到1953年10月召开了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在从1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更是把农业合作化作为重要内容。在实践中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也很迅速,当土地改革完成后,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就开始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到1950年,全国农村已有互助组22万千多个,参加农户1131万3千多户,合作社也成立了19个。1951年,互助组已发展到6万5千多个,参加农户2100万户,合作社也发展到了130个。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推动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到1952年底,组织起来的农户,老解放区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新解放区也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全国还成立了四千多个合作社。创办了几十个高级社。而到了第四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下边的积极性更高,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更快了,从会议结束到1955年1月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全国办起38万个新社,由此引出一系列的问题,许多地方发生大批出卖牲畜、宰杀牲畜、杀羊、砍树等现象。这种情况,引起党中央和老人家的重视,由于当时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这是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过快所致,因此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也都是围绕着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为中心而展开。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1月15日,又发出《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通知》。以邓子恢为部长的农村工作部,认真贯彻中央和老人家的指示,对农业合作社运动实行了坚决的收缩,例如浙江一省的农业合作社就由五万三千多个减少到三万七千多个,压缩下了一万五千多个。但是,到了这一年的四月间,老人家到南方视察,他感到自己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和在北京听到的情况不一样,他对问题的看法发生了改变。但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情况比较了解的农村工作部和邓子恢同志坚持原来的意见。这就有了老人家对农村工作部和邓子恢同志的“小脚女人”的批评,和在他们身上的“猛击一掌”。从1955年月到10月,从省、市、自治区党委记会议到党的七届六中全会,老人家主持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并亲自主持编写《怎样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大力推动合作化运动。严厉批评在他看来合作化运动中存在的所谓右倾,下边则是闻风而动。按着原来的设想,把几亿个体农民引导到集体化道路上将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党在制定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提出在三个五年计划或更长一点的时间里,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就是在头脑有些发热的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提法也是在1958年底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出人意料的是,党的七届六中全会结束不到两个月,到1955年12月下旬,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就由3千8百多万户一下子发展到千5百多万户,从占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猛增到百分之六十三点三。到1956年底,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六的农户入社,加入高级社的农户也高达百分之八十七,比原计划提前十多年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这表面上的胜利使老人家和上上下下党的许多领导干部头脑更加发热了。1958年在的热潮中,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很快开始试办了一些千户以上的大社。
1958年月下旬,老人家、lihaqi在广州期间,和陆定一谈到几十年后中国社会的情景时说: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他们这些“乌托邦”式的设想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期间,经过一些人在发言中被引用而传播开来,到了六月间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办这样的公社了。老人家对试办中的公社采取积极扶植的态度,八月初老人家在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看到人民公社的牌子,点头称赞:“人民公社名字好。”接着在山东视察时,当省委记谭启龙汇报说历城县北园乡准备办大农场时,老人家说:“不要搞农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和合一了,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于是,“人民公社”的名字立即传遍了全中国。八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经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于是,在中国农村很快出现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其势远远超过当年的合作化运动。到九月底,全国已经成立了2万3千多个人民公社,百分之九十的农户入了社。
二
从1951年冬老人家主持制定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到1956年底完成合作化,用了五年时间。如果把合作化运动分为两个阶段,1951年底到1955年上半年为第一阶段,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为第二阶段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阶段,主要是发展互助组和初级社。初级社的规模不大,一般为二三十户,还保存着半私有制,实行入股分红。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在初级社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生产的逐步发展,经过一个比较长的历史时期,坚持稳步发展、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有先有后地实现合作化的方针,中国农村的发展将会是另一种情况,也就可以避免走上曲折的道路。他们进而认为,即使合作化的第二阶段过急过快,但合作化运动总的说来是应当肯定的。那么深刻的社会变革,没有引起社会震荡,没有出现老人家所担心的牲口大批死亡和粮食大幅度减产的情况,相反,粮食连年有所增产。组织起来办了许多单家独户的个体农民办不了的事,在抗御自然灾害中显示了力量,特别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为以后的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他们认为,给中国农村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只是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可以肯定的说,这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从我们对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回顾中我们能够看到,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合作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在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就是走集体化的道路。人民公社和合作社的主要区别是规模,如果认为我国农村的问题仅仅是出在人民公社的规模大上,那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尽管人民公社从1958年诞生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撤销,名义上存在了三十余年,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社存在的时间是相当短暂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1958年9月一哄而起的,最初的几个月,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大刮共产风,有很多地方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也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异想天开。例如,河北省徐水县率先成立了全县范围的特大型公社,号称实现了全县的全民所有制。河南省也把新乡地区的修武县树立为一县一社的典型,山东范县则提出“三年过渡到共产主义”,有些地方把所有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都共了产,有些地方提出取消货币实行供给制,个别地方甚至要拆散家庭。由于造成种种的社会问题,老人家和党中央从1958年11月2日至12月10日连续召开郑州会议(部分中央领导、大区负责人、部分省市委记参加的工作会议)、武汉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纠正各种极端行为,强调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界限,提出继续发展商品生产、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紧接着由于1959年初全国普遍出现的粮荒,老人家又于1959年2月2日至3月5日在专列上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史称第二次郑州会议),明确提出人民公社内部财产实行三级所有,核算以队为基础。当时公社内部的三级是社、生产大队(管理区)、生产队(后来的生产大队规模上相当于高级社),很快又进一步明确“队为基础”的“队”就是生产队。同时也提出当时的生产小队(后来的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的部分所有制。很明显这时候就集体化的规模而言已经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退到了高级社。后来在三年困难时期的1962年,又通过扩大的中央全会也就是七千人大会,进一步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缩小到原来的生产小队(这时候已称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也就是说,从1962年初开始,集体化的规模已经退到了初级社了,这时候的人民公社其实已经名存实亡,越来越成为一级行政机构了。尽管不断缩小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对农村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村的问题。而使中国农村从根本上摆脱困境的是回到单干,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包产到户”。很明显,中国农村的问题的根源在于集体化,人民公社只是集体化的一个阶段,其破坏作用说到底不过是使矛盾更加激化、问题更加突出、故障更加扩大。
三
按着人们原来的设想,集体化应该能够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迅速改变中国农村落后面貌,如老人家所说:“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但事与愿违,集体化反而使农村陷入了长期的贫困,其原因何在呢?
第一、集体化违背了广大农民的意愿。1951年,老人家在主持起草《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曾派人征求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的意见,赵树理说,现在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受赵树理意见的影响,《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就有了两种积极性的说法:“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当时这两种积极性都是客观存在,这两种积极性是不是很矛盾呢?其实这两种积极性未必一定相互排斥。解放初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农业的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大牲畜和农具的缺乏,许多贫困农民家庭已经没有能力独立完成田间作业,需要靠相互间的互助合作来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特别是那种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在贫困农民中更是广泛存在。问题是对这样的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怎样认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这只是为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我们也就知道这样的劳动互助将随着生产的逐渐恢复而完成历史使命。而如果我们把为弥补个体劳动的不足的劳动互助误认为是搞集体化的积极性,当然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错误判断。在合作化运动之初曾引起一场争论并对集体化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山西省委的那份报告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1951年月1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报告,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报告提出:“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报告的结论是:“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1
1959年的“庐山会议”后,国家陷入最困难时期,为了渡过困难,一些困难最严重的地方把地暂时分给个人,确保上缴后谁种谁得,收效十分显著。这也就是最早的“包产到户”,时间虽然很短暂,但却给那些地方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留下了深刻的记忆。1962年三月老人家派他的秘田家英组织调查组到湖南自己的家乡湘潭韶山等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农村和农业的情况。田家英在调查中遇到了一个出乎意料的情况,一些地方的农民普遍要求“包产到户”。随着调查研究的深入,他逐渐萌生了用“包产到户”渡过暂时困难的想法。五月他在上海见到老人家时,曾经汇报过农民要求“包产到户”的情况,老人家反应冷漠,六月底田家英结束了湖南的调查,回到北京后向老人家汇报后正式提出自己的意见。老人家显然很不满意,反问他:“你的主张是以集体经济为主,还是以个体经济为主?”把田家英问住了。
当时,当面向老人家陈述自己的意见,主张搞“包产到户”的还有陈云。而时任农村工作部长性格耿直的邓子恢,甚至在老人家公开表态反对“包产到户”后,仍然当着老人家的面坚持己见。其实当时,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刘、邓也倾向于搞“包产到户”,但在老人家看来,无论如何不能背离集体化道路,由于老人家在党内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他的反对使我们党失去了一次解决农村问题的机会。
正是受走集体化道路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思想的束缚,在改革开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谈到农村改革时还加了一个“紧箍咒”——不许包产到户。这样就有了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签字画押,秘密搞,如队长坐牢大家养其全家的壮举。但是,已经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中国共产党,最终还是顺应了生产力的要求和亿万农民的意愿。
第二、在生产中劳动组织采用集体劳动形式还是个体劳动形式,这完全取决于生产的需要,实践已经验证,集体劳动形式是和我们现阶段的农业生产不相适应的。其实在生产中劳动组织采用集体劳动形式并不意味着比个体劳动就一定先进,例如人类历史中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这个伟大进步,恰恰是个体劳动取代集体劳动。奴隶社会的集体劳动是建立在这样的物质生产水平之上的,劳动已经创造出了剩余,劳动力已经获得了价值,但个体劳动还没有实现。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而农业无疑是最容易实现个体劳动的。可由于当时劳动者劳动技能低下,生产经验的贫乏,生产工具的粗笨、简陋,铁器的使用还不普遍,家畜和诸如犁一类的较为复杂一些的农具很有限,只能供集体共同使用,单个的个人还无法承担主要的田间耕作。而个体劳动形不成生产力就只能靠协作的力量,奴隶主大庄园经济的集体劳动适应了这种需要。但是,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家畜和生产工具的普及,劳动者劳动技能的提高,生产知识和经验的不断积累,在农业和手工业中逐渐实现了个体劳动。这样,为弥补个体劳动不足的集体劳动也很自然的过时了。发展了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为劳动者注入了新的价值观念,对于那种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利益的劳动,劳动者已经没有兴趣,奴隶的劳动甚至已经不能给奴隶主带来利益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庄园经济,已不再有利可图;而在当时它却是大规模农业唯一可能的形式。现在小规模经营又成为唯一可能的形式了。”1大庄园被分成了小块土地,租给交纳一定款项或一部分劳动产品的个体佃农,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出现了,就是封建制度。
而我们的集体化遇到的是同样问题,缺乏积极性,出工不出力。
我们前面谈到了山西省委给华北局和中央的报告曾引起过一场争论,山西省委的报告送到华北局和中央后,lihaqi和华北局分别做出批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观点。长期以来,苏联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模式给人们以深刻的影响。老人家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赞成lihaqi和华北局的意见,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老人家找lihaqi和一些同志谈话,做他们的工作。薄一波回忆说:“老人家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
由于分工和协作,联合起来的劳动大于单个劳动相加的总和,这个原理是公认的。但这里有一个必须的前提,就是前者和后者所含的活劳动大体上相等。否则,正像人们常说的那样,联合也可能造成相反的结果: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肯定的说,将来有一天集体劳动会取代今天的个体劳动,那将是古代的集体劳动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但是今天我们还只能做今天能做的事。这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序言中所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资本论》第一卷11页)
第三、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唯物史观已经明确告诉我们,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包括劳动的组织形式采取何种方式,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水平决定的,这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这里,无论多么令人信服的逻辑推理和理论演译,无论多么美好多么合理的愿望,都没有用武之地。而我们的集体化运动所做的却是反其道而行之,是把一种生产方式和劳动的组织形式强加于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因此,非但不是走集体化道路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相反正是集体化运动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唯物史观。党的八大决议上有一句话,曾多次遭老人家批评,叫做我们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是先进生产关系与落后生产力的矛盾,虽然因此得出全党应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结论是正确的,但这句话在理论上绝对是错误的。难道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能是先进的?难道不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反而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党当时对问题的认识。
社会财富和生活资料归根结底是劳动创造的,任何社会和任何共同体首要的责任必须是组织劳动,而维持基本生活资料的劳动则是任何社会和任何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底线。所谓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劳动的组织形式与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水平相适应,主要标志是直接的生产者能够有相对的劳动生产积极性。马克思说过人们努力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归根结底是靠利益机制驱动。而一定的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水平又决定着他们对自身利益认识的视野。我们看到了,在集体化大锅饭的条件下,人们基本上是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怎么会有积极性。
回顾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历程,我们曾犯过许多的错误,走过许多的弯路,经历过许多的挫折,对许多的问题都经历过一个认识甚至反复认识的过程,但总结起来,在我们所犯的错误中,对我们的社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集体化运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已经进入了历史,可如果我们不能真正从中吸取教训,那么大的代价就白白的付出了。